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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进展与趋势:基于新诺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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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家对于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进展与趋势:基于新诺威案例都是颇为感兴趣的,那么小编也是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相关信息以便大家阅读。一、前言长期以来,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近似于一个“禁区”,仅有少数的几家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曲径通幽地实现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直至2016年11月,亚翔集成(603929.SH)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成为首家控

当前大家对于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进展与趋势:基于新诺威案例都是颇为感兴趣的,那么小编也是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相关信息以便大家阅读。

一、前言长期以来,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近似于一个“禁区”,仅有少数的几家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曲径通幽地实现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

直至2016年11月,亚翔集成(603929.SH)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成为首家控股股东系境外上市公司的A股上市公司(具体请见我们此前的文章:《中概股/美元项目的上市之路可以不再是“单选题”——以亚翔集成(603929.SH)为例,分析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业务A股上市的途径》)。

在此之后,工业富联、青鸟环宇、深南电路、浙商证券、华宝股份、新诺威等由境外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陆续登陆A股市场,其中亚翔集成、工业富联系非红筹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鸟环宇、深南电路、浙商证券系H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华宝股份系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香港籍的红筹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新诺威则系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籍的红筹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进展则更为缓慢,鉴于我国的监管政策,截至目前尚无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现A股上市,仅有部分境内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实现A股上市的案例(具体请见我们此前的文章:《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系列研究》)。

科创板问世后,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也迎来了曙光,《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在科创板新规的带动下,东港股份(002117.SZ)、西部材料(002149.SZ)、岭南股份(002717.SZ)也适时传达出计划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信号。

至此,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道路已经敞开,无论是境内亦或境外上市公司,也无论H股上市公司还是红筹/非红筹上市公司,其分拆子公司回归A股都将具备现实可行性。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通过分析香港上市公司石药集团(01093.HK)分拆控股子公司新诺威于A股上市的案例,以为有志于分拆部分境内业务回归A股上市的红筹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可借鉴的路径和经验。

二、新诺威的基本情况2018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石药集团控股子公司新诺威的上市申请。

新诺威的公开资料显示,石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蔡东晨为中国国籍,直接并通过BVI公司联诚控股、建诚有限、鼎大集团、共成国际等间接控制石药集团,石药集团直接并通过BVI公司康日控股及香港公司佳曦控股间接持有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100%股权。

新诺威于A股上市前的控制权结构如下:新诺威主营业务为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主要产品为维生素C含片、维生素C饮料和***:石药集团主要从事医药及相关药品之发展、生产及销售,现时设有两个主要业务分类,包括成药及原料药。

三、石药集团就分拆新诺威于A股上市履行的审批程序(一)香港上市公司实施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主要条件香港联交所规制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主要规则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香港联交所第15项指引》”),该指引要求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需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

《香港联交所第15项指引》还规定,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事项内容子公司基本条件如分拆后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营运的证券市场(GEM除外)上市,则子公司必须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新上市申请人的所有规定,包括第八章的基本上市准则。

香港上市公司上市期限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已满三年。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财务指标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须独立地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八章关于上市基本条件的规定,特别是其盈利必须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新上市公司最低盈利的要求。

此外,香港上市公司(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权益)在紧接提出申请分拆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个财政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香港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独立性①由香港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应予以清楚划分:②子公司的职能应能独立于香港上市公司。

除要求子公司保持业务及运作独立外,亦要求子公司在下列方面有其独立性:董事职务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独立、行政能力方面的独立。

③分拆上市应不会对香港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获得股东批准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在适用关连交易的条文的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7条)如有关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或25%以上,须获股东批准。

分拆上市建议如属于上述情况,必须获得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批准。

同时,香港上市公司在分拆子公司上市时须适当考虑现有股东之利益,方式可以是向现有股东分派子公司的现有股份或让现有股东可以优先申请认购子公司拟发售之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为现有股东提供保证获得子公司股份的权利(“新股获配权”)。

但香港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少数股东的批准或取得香港联交所的豁免的情况下,香港上市公司可以不向其股东提供前述新股获配权。

(二)石药集团分拆新诺威上市时新股获配权申请豁免理由2017年12月27日,石药集团发布《建议分拆石药集团新诺威集团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上市》的公告。

在该公告中,石药集团对豁免新股获配权的理由作出说明,具体如下: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允许参与认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A股的境外自然人、法人及机构仅限于以下合格投资者:(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iii)经中国相关部门批准之外国战略投资者:(iv)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之外国自然人:(v)于中国工作及生活之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或(vi)经中国相关部门批准之其他投资者,非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境外人士无法参与认购。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港通并不包括首次公开发售A股股份。

根据石药集团的说明,基于上述规定,由于新诺威本次发行时仅在境内发行A股股份,且向石药集团众多的现有股东询问是否合格投资者不实际可行及/或过于繁复,因此石药集团申请豁免遵守新股获配权规定。

(三)香港联交所对石药集团实施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审批情况香港联交所于2017年8月1日有条件地同意了石药集团分拆建议及豁免新股获配权,所附条件为:若分拆本公司于境内上市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石药集团须向香港联交所证明经分拆后余下的业务及资产仍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1)(a)条规定的最低盈利条件或其他条件。

2018年2月,石药集团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其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继续符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1)(a)条规定的相关文件:2018年3月14日,香港联交所出具了收悉前述文件相关信息之函件,并据此对于本次分拆上市无相关反对意见。

2018年11月,石药集团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其2018年度将继续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1)(a)条规定的相关文件:2018年11月14日,香港联交所审阅了前述文件并出具了函件,同意石药集团在2019年的任何时间继续推进分拆上市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就新诺威案例中涉及分拆上市的主要关注问题我们曾在《中概股/美元项目的上市之路可以不再是“单选题”——以亚翔集成(603929.SH)为例,分析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业务A股上市的途径》一文中,根据中国证监会过往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相关内容及亚翔集成案例总结归纳了境外上市公司所属中国企业实施A股直接上市的审核重点,包括上市主体独立性、程序合法性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等。

本次石药集团分拆新诺威A股上市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仍然重点关注了上述事项,同时,针对石药集团实际控制人通过红筹架构控制石药集团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还重点关注了设置多层控制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各层级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一)石药集团分拆新诺威于A股上市的程序合法性针对该事项,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说明并披露新诺威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石药集团在香港上市的具体情况针对石药集团,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1.石药集团在香港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方式(IPO、借壳)、上市的业务和资产范围以及与新诺威业务和资产的关系、上市时香港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上市后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情况。

2.上市期间石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实际控制人设置红筹架构控制的情况针对实际控制人设置红筹架构、通过多层级公司控制石药集团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1.多层控制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要求。

2.说明各层级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过变动。

3.说明并披露各层级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新诺威股份的具体锁定安排。

(四)新诺威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1.新诺威实际控制人通过石药集团和石药控股两大控股平台控制多家企业,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所有层级公司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与新诺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新诺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维生素C原料药的生产、销售,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结合生产工艺差异、原材料差异、技术差异、市场及客户差异、技术及生产人员可替代性等,详细说明维生药业维生素C原料药及系列产品与新诺威维生素C含片之间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业务。

3.新诺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生产、销售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食品以及生产、销售原料药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等,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上述企业与新诺威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4.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石药集团是否对新诺威的业务发展空间作出限制,新诺威是否就解决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及提出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五)新诺威的独立性新诺威实际控制人通过石药集团和石药控股两大控股平台控制多家企业,中国证监会要求新诺威说明关联企业与新诺威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新诺威资产是否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是否独立,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结语亚翔集成、工业富联、青鸟环宇、深南电路、浙商证券、华宝股份、新诺威等各种类型境外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再次印证了我们在《中概股/美元项目的上市之路可以不再是“单选题”——以亚翔集成(603929.SH)为例,分析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业务A股上市的途径》中的观点,中国A股市场正在以积极的姿态迎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实施A股上市。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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