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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 - 职业维权,"闹"出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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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很多网友们针对于必读|职业维权,"闹"出侮辱罪?!关注越来越多,小编通过花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整理出来相关问题的信息。近年来,经济纠纷显性化,催生了“职业维权团队”。对形成黑恶势力的组织,已经在3年左右时间,被处理得差不多了。还残留一些暴力程度较低,但特“膈应人”的骚操作。例如送花圈、穿孝服、带孝帽、放哀乐、堵门泼粪、在公共场合穿带有侮辱性

随着很多网友们针对于必读 | 职业维权,"闹"出侮辱罪?!关注越来越多,小编通过花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整理出来相关问题的信息。

近年来,经济纠纷显性化,催生了“职业维权团队”。

对形成黑恶势力的组织,已经在3年左右时间,被处理得差不多了。

还残留一些暴力程度较低,但特“膈应人”的骚操作。

例如送花圈、穿孝服、带孝帽、放哀乐、堵门泼粪、在公共场合穿带有侮辱性语言的服装、饰品等。

职业维权或非理性维权,可能会反噬自己,构成侮辱罪、敲诈勒索罪,我们呼吁回归理性,提醒大家切勿僭越法律,合法表达诉求。

“披麻戴孝”涉嫌侮辱罪送花圈、披麻戴孝、衣服上写咒骂语言在公共场合出现,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

虽然,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下,给职业维权者或非理性***留有生存空间。

但我们需指出,在公众场合贬损他人名誉的,已涉嫌《刑法》第246条: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划几个重点:(1)公然:(2)他人:(3)贬损人格、破坏名誉:(4)情节严重。

我们一个一个来看:第一,所谓“公然”,就是将所侮辱的信息公开。

比如,当着除你我之外的第三人、或者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他人、或者众人听到、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行为。

之所以要求第三者在场,是因为只有第三人对这种侮辱知悉后,他人的人格、名誉才,因此受到损害。

在公交车、地铁、校园、街道、路口、网络上,公然诋毁他人名誉构成侮辱罪,如有索财行为,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所谓“他人”,是指对特定的他人的侮辱。

特定的他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

这一“特定”标准,是以一般人认识为基准的实质标准。

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不特定人,实际上使得第三人可以从言语中推知是特定人的,仍然侮辱罪。

也就是说,没使用实名辱骂,而是拐着弯骂人,只要公众能够在言语中推定就是咒骂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也构成犯罪。

同理,如“问候家中长辈”等表面上侮辱死者或不存在的人,实际上意在侮辱真实存在的特定人的,也构成侮辱罪。

第三,“贬损人格、破坏名誉”,须结合第一个“公然”要件来理解。

因为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只有他人的评价下降,名誉权才遭到侵害。

人格权虽然是“绝对权”,但人格权的贬损仍然不以主观感受为标准,按照“一般人标准”。

刑法保护一般人,只要足以使一般人感觉收到了侮辱的手段,就认为是“人格贬损”。

第四,“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判刑:同时,可依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追究民事责任。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包括:(1)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2)多次侮辱他人:(3)致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后果:(4)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含本数在内。

精神失常,主要依据是省级医院的诊断结论,请注意:精神失常的解释,在实践中可能会扩大解释,有些因应激反应诱发的间歇性精神疾病也在此列。

简言之,如果恰巧碰到一颗玻璃心,那么,侮辱者是否能够定罪将完全掌握在被咒骂人的身上,被咒骂之人想不开自杀或精神失常,则侮辱者就直接引发犯罪。

“君子”动口还动手催收过程中,“君子”不仅动了口,还竟然动了手:不少人在催债过程中,在债务人公司、家中发泄不满情绪,随意谩骂、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

这样的“暴力”行为程度已经及于人和物,显然超出了侮辱罪“君子”范畴,进入了侵害人身、财产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范畴,须严惩。

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就是为了制裁这样的“冲冠一怒”来的。

下这样的“重手”还想说自己只是想侮辱,法律只好“抗拒从严”:并且从一重罪处罚了。

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的四类行为。

这四类行为只要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能成立犯罪。

不必多说,行为模式完美吻合。

但实践中,由于本罪脱胎自旧刑法的“流氓罪”:因此成立时要求具有“流氓动机”,也就是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这样的目的。

在此提醒大家,面对“聚众**”,被**的一方试图反制,在道上找一些人“硬碰硬”,我们反对这样做:第一是“双方火拼”。

想着:谁怕谁,怼回去。

聚众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后果只有一个,就是作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成双成对,锒铛入狱。

第二是失手打死了人。

雇佣者,要承担主犯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擦枪走火的事件也出现过,切勿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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