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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之全球最低税额规则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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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是OECD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之全球最低税额规则征询意见,希望能给网友您带来不错的体验。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关于数字经济征税方案支柱二下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的意见征询文件,就引入统一的全球最低税额规则

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是OECD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之全球最低税额规则征询意见,希望能给网友您带来不错的体验。

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关于数字经济征税方案支柱二下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的意见征询文件,就引入统一的全球最低税额规则(global minimum tax rules)公开征询意见。

全球最低税额规则旨在通过对跨国集团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征税及其他措施以确保跨国集团承担足额税负,该规则将与支柱一下的利润分配规则一并用于应对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与OECD数字经济征税支柱一方案所不同的是,支柱一方案旨在重塑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业所适用的利润分配规则,而此次支柱二的意见征询文件提出的全球最低税额规则适用于所有大型跨国集团(除非属于例外情形),因此可能会给更多企业的带来额外税负及合规成本。

详细内容意见征询文件内容2019年5月发布的数字经济工作计划中提出了支柱二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涵盖以下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对未充分缴税所得计入股东所得征税,具体包括:收入归股东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针对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受控实体所获取的收入,若此项收入在当地适用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要求,则股东所在国可以对此征税:转换规则(Switch-over rule):作为对收入归股东规则的补充方法,通过在税收协定中引入新条款,针对境外常设机构或境外不动产(非常设机构拥有的不动产)取得所得在当地适用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要求的情形,允许居民国从境外所得免税制转换为抵免制来进行税收处理:对造成税基侵蚀的款项征税,具体包括:未充分征税款项规则(Undertaxed payments rule):若关联方收款人取得的款项在其居民国未征税或未充分征税,来源国可以对该笔款项进行源泉征税(如预提税),或不允许付款人就该笔款项进行税前扣除:应征税规则(Subject to tax rule):作为对未充分征税款项规则的补充方法,应征税规则要求来源国针对收款人的居民国未充分征税的款项直接征收预提税,并拒绝给予税收协定优惠。

该数字经济工作计划留下了一系列待解决的问题。

不过此次意见征询文件仅就其中一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讨论,主要内容关于收入归股东规则:若境外分支机构或受控实体在当地缴纳的税款低于某个最低税率,由其总部/股东所在国就差额征税。

意见征询文件建议该税款的计算以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但具体应使用单个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还是集团控股母公司合并后的财务报表数据,仍未有定论。

除此以外,对于其他规则意见征询文件仅询问了是否需要采取不同方法。

总体而言,意见征询文件涵盖了三个关键的技术性问题:财务报表和税基的确定:意见征询文件建议,基于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对税会差项目做出调整,以确定企业的实际有效税率。

对于税会差的调整,需要在操作简便性和金额的准确性两方面找到平衡点。

对于永久性差异(如不征税收入、不可扣除的费用支出等),意见征询文件建议使用折中方法,即从财务报表数据中扣除部分此类特定项目。

对于暂时性差异(如因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导致的税会差异),则建议考虑三种选择:结转当年多缴税款用以扣减未来年度的应纳税额,按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递延纳税计算方法(而非依据实际缴付的税款金额),或者按年平均来计算。

境外收入和境外税款的混合(blending):对于如何判定是否足额纳税,意见征询文件也向公众咨询对境外收入和境外税款最合适的“混合程度”,即应使用跨国集团中单一实体的财务数据、同一税收辖区内全部收入和税款的加总额、还是跨国集团全球境外收入和税款的加总额。

具体征询意见的范围也包括合规成本、对税款波动性的影响,以及实体、辖区之间利润和税款的分配。

不适用支柱二解决方案的例外情形:意见征询文件认为在考虑哪些属于例外情形时,应在确定性和复杂程度之间作出权衡取舍。

目前,意见征询文件并未明确具体行业或何种税制属于例外情形,但已提出一些角度供考虑。

例如,是否应基于跨国集团的规模、行业、或在同一税收管辖区的实体规模来确定例外情形,以及跨国集团可能采取的应对等。

下一步计划在2019年12月2日意见征询期截止后,OECD将于2019年12月9日在巴黎召开公众意见征询会,并期望在2020年1月取得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对方案基本框架的共识,以便于2020年就两个支柱的征税方案设计开展进一步技术性研究工作。

注意要点虽然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属于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化经济带来的挑战”的延伸,但意见征询文件(包括此前公布的支柱一方案)的适用范围已远远超过高度数字化企业。

这些待讨论的方案旨在解决更多经营活动与利润被转移至税收洼地的问题,对所有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都可能产生影响。

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对支柱二方案可能采取不同态度,但是成员国普遍认同支柱一和支柱二需要同时推进。

因此,OECD致力于同时推进两个支柱方案。

一些包容性框架成员国认为所有所得都应按最低税率征税,而有些成员国则认为应给予各国一定的灵活度来设定需额外征税的最低税率。

支柱一方案要求在各个国家之间分配税收,因此需要取得多数国家的支持,但支柱二方案则可以在一部分国家中推行。

意见征询文件需要获得包容性框架成员国的一致意见,确定全球最低税额规则下的最低税率是关键问题。

不过,此次意见征询文件并未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此外,收入归入股东规则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协调也是需要重点考量的范围。

支柱二的具体方案还在征询意见和研究阶段,中国是否最终会采纳支柱二中的全部方案尚未可知。

收入归股东规则将主要影响中国“走出去”企业,如果最终在中国采纳,在落实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定互相协调。

而未充分征税款项规则和应征税规则与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相关:如果相关款项的收款方在其居民国缴纳的税款低于某个最低税率,可能造成中国支付方不能在税前扣除,或者中国税务机关对该支付款项征收额外税款,因此这两个规则将对“走进来”跨国企业会有较大影响。

数字经济征税两个支柱下的方案以及彼此之间的协调,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我们建议企业及时审视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可能给整体税负和合规成本带来的影响,并审视上述未有定论的问题,积极向我国政府或OECD反馈企业意见,以推动全球各国尽快达成一致且可持续推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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