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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一种的信任机制(区块链为化解信任危机带来新契机的例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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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类逐渐从“信息互联”迈入“价值互联”。人们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而是尝试摆脱第三方的信用背书而“直接交互”,这也有助于节约信任成本。区块链作为人类社会从“信息互联”走向“价值互联”的一项
目前,人类正逐步从“信息互联”走向“价值互联” 人们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而是试图摆脱第三方的信用背书,“直接互动”,这也有助于节省信任成本。 区块链作为人类社会从“信息互联”到“价值互联”的重要新兴技术,已经成为人类未来生活的技术支点之一。 虚拟空与信任危机“信息互联”的重要特征是“主体悬置”,即不关注具体的“主体”是什么。 人们会好奇虚拟社会中的交互对象是“男人还是女人”,甚至是“人还是狗” 同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决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手段是有限的。 在学科停课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早期应用往往并不是以“个人学科信息交互”为核心。用户可以在各种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网络平台中获取虚拟身份,这个过程通常不需要核对用户的身份信息。 在“信息互联”的背景下,技术的发展缺乏人文价值的关怀,个人被迫卷入强大的互联网,变得“总体被动”。 “强网弱主”的格局虽然给互联网带来了繁荣,但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例如,与物理空中的同类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总量和无法无天程度呈几何级数增长,而案件的侦破却因“主体中止”背景下用户身份的虚拟化而面临巨大困难。 再加上“信息互联”中虚拟空之间的信息容易被篡改,人类社会良好秩序所依赖的信任在空之前就遇到了危机。 同时,这种信任危机比传统物理学空之间的信任危机更加突出。 就信息技术发展的历史维度而言,“信号-数据-信息-价值”的技术发展脉络推动着人类从现实世界向虚拟空的拓展 电子信号可以通过简单的功能联想切入人类生活,也正是从这种简单的联想中,人类的意志开始渗透并逐渐主导虚拟世界。 以区块链为基础,提供基于增强现实的沉浸式体验,或者可以将虚拟空与现实世界在经济体系、社会体系、身份体系上紧密结合。 对技术的探索固然重要,但对人类存在意义的追求也不可或缺。 人类不可避免的“心身问题”以新的方式再现,人类似乎需要一种“形而上学”和“客观现实”的结合 虚拟世界的扩张丰富了人类的数字生活,同时也加剧了虚拟世界的信任危机。 与传统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空不同,虚拟世界中的信任危机不仅限于人(简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延伸到人(简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至物(简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社会对数字生活中的数字正义和社会信任提出了新的需求,区块链为解决人类信任危机提供了新的可能。 作为载体的区块链 处于“价值互联”的虚拟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为解决信任危机提供了新的可能路径。 目前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大多面向B端(商家和企业),很多个人很难直接感受到区块链的存在和价值。 未来,面向C端(用户和消费者)的应用将连接人们生活的“指尖”和“云”。 区块链链接现实世界和虚拟空,有载体和内容两种表现形式。 首先,区块链本身作为一个平台(类似于我们使用的电子设备)来存储其中流动的信息和数据。 例如,司法领域的区块链保存平台经常用于保存传统类型的证据材料。 第二,电子信息以区块链本身的信息格式在其他设备载体上存储和流通。 比如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货币,通过哈希函数运算的方式,将数据压缩成一串字母和数字。 这些方法有助于解决虚拟空之间的“不信任”问题 以区块链对司法领域信任问题的解决为例,具体体现在“大家关系”中的法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关系,法官与证据材料的关系,以及在认定证据材料与客观事实的同一性过程中的物与物的关系。 由于区块链有着不同于以往存储载体的技术特点,所以它作为一种载体蓬勃发展起来,被用作司法领域的存证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领域“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信任问题。 第一,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领域“大家关系”的“不信任”问题。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信任机制将刑事司法领域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诉讼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证据材料跨部门的高效传递,降低了证据材料被篡改的可能性,也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滋生空 第二,区块链为解决司法领域“私人关系”的信任问题提供了支持。 公权力机关可以利用区块链防伪防篡改的技术优势,大大提高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真实性的水平。在审查区块链证据材料时,关注的焦点将从以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转移到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上来。 第三,区块链减少了证据材料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实物关系”的“信任麻烦”。 区块链诞生之前的数据保存技术比较原始,主要依靠当事人将需要保存的证据材料复制保存在一个干净的设备载体上。保存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身份难以确认。 区块链保证了证据材料进入链条后的稳定性,便于与原始证据进行鉴别。 区块链作为内容 以金融领域为例。传统的跨国货币交易依靠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背书,成本很高。 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可以利用哈希函数等算法将数据压缩成难以篡改的字符串,降低了跨国交易的人力、物力和财务成本。 与司法领域往往以区块链为载体相比,数字货币直接以区块链产生的数据为表现形式,因此在解决金融领域的信任危机方面更为有效。 然而,区块链也面临一些挑战。 从技术本体来说,如果超过51%的节点数据同时被修改,整个区块的信任体系都会被颠覆。虽然这种情况很难发生,但理论上还是有可能的。 此外,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能扰乱现有货币体系,被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其货币属性并不被大多数主权国家所认可。 此外,数字货币被盗事件频发,用户身份主体的变化也冲击着整个区块链体系的信任机制。 由此可见,比特币等区块链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金融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信任危机,但仍然难以应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信任危机。 综上所述,区块链作为互联网出现后信息技术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为解决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信任危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是信用契约时代的支撑,信用模式的改变会导致新的时代变革。 为了防止陷入“技术官僚”的误区,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区块链并不一定解决了信用问题。 诚信是人的事,技术只是辅助手段。 技术约束可以解决“能做”和“不能做”的问题,但“能做”和“不能做”也涉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 当收益回报超过成本时,就会有人铤而走险。 因此,要化解人类的信任危机,必须将新兴技术与传统治理路径相融合,将外部的制度奖惩与内部的道德自律相结合。 不应过度神化技术治理的作用,避免陷入“技术统治论”的泥潭;还需要充分厘清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技术肌理,让新兴技术“为我所用” nbsp(本文是司法部科研项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21SFB401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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