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改法律合规问答实录
本期对话嘉宾: 陈智鹏:通证经济研究者,上海币改试验区发起人 冯培: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君卫:法务VC创始人,律师链联合发起人问题1:请问目前区块链范畴哪些业态是法律认可的?陈智鹏:我想在当前
本期对话嘉宾: 陈智鹏:通证经济研究者,上海币改试验区发起人 冯培: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君卫:法务VC创始人,律师链联合发起人
问题1:请问目前区块链范畴哪些业态是法律认可的?
陈智鹏:我想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无币区块链领域,比如不发行通证的联盟链和私有链基本没有法律问题,这部分的话,国家各地方还有产业园区在积极引导,前两天第一张区块链电子**诞生于腾讯提供的区块链平台上,这方面的探索法律上问题不大。
哪些区块链业态的法律边界是模糊的?
问题2:哪些区块链业态的法律边界是模糊的?
冯培:关于区块链,我是这么看的,首先把区块链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区块链技术,一个是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对于区块链技术,我国政府是支持并大力提倡的,这个没有疑问,也无需讨论,对于第二个方面,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则存在较大分歧,我的判断是现在好些项目在打擦边球,但是这种尝试的勇气是应该鼓励的。
陈智鹏:只要涉及到币都会存在法律边界模糊的问题,关键是这种币或者通证的内涵属性是什么,到底是属于积分类型,还是资产类型,还是权益类型,还是使用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律监管是不一样的,类似于积分类型,比如代金券、折扣券这种通证的法律界定就比较清楚,一般不涉及违规,而资产和权益类型的通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比较复杂,不同国家的监管方法也不一致,实际上全球对怎么监管数字货币都还是存在很多的分歧。
王君卫:哪些区块链业态的法律边界是模糊的?对这个问题,按照我国当前法治原则,没有模糊地带,因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企业家的创新来说,不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原罪”风险。
对于区块链创业的项目方来说,明令禁止的内容,9.4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很清楚,“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法律明令禁止区块链业态有哪些呢?
问题3:目前法律明令禁止区块链业态有哪些呢?
冯培: 从目前的立法上看,其实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其立法,大家拿的比较多的是去年9月4日的那个公告来说事,根据那个公告,凡是在国内从事通证发行和交易都是非法的,换句话说,从政府部委层面他没有模糊地带,9.4后,ico就是明令禁止的业态,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大家可能忽略了那个公告的法律属性。
陈智鹏:核心就是不能针对公众进行代币的发行。另外,通证直接绑定股权或债权,在现有国内监管环境下仍不被允许。冯律师刚才有一点说的很对,9.4只是各部委的一个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应,是属于政府的政策。
区块链是五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之一
王君卫:区块链是五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之一,其他四大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国家在政策层面是鼓励的。
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今天讨论的话题——“币改”,会涉及到区块链的多个方面的应用,可以分别来谈。目前最区块链应用最为敏感的话题,就是“首次代币融资”,在这个领域,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冯培:按照我们国家的立法法和一般的法理来理解,国家法律效力是分层级和位阶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再次效力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再次就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办法,再次的就是部委制定的通知公告等。
陈智鹏:对的,七部委发布的法规的法律效力是最低一层的,属于部委制定的通知公告。并没有上升到人大立法层面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
冯培: 所以从法律效力上看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公告法律效力是很弱的,如果引起了相关的诉讼,人民法院参照执行,七部委的公告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力,必须执行。 陈智鹏:未来或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层面会酝酿新的政策,甚至会出台区块链相关的法律。
国内禁止ICO对于区块链各类玩家来说有意味什么呢?
问题4:那这对于区块链各类玩家来说有意味什么呢?
个人体会是不管谁出的政策,都得遵守是不?
陈智鹏:我想冯律师讨论的是公告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但大家也知道国内的游戏规则,不该碰的还是坚决不能碰,前段时间央行不是开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会议,里面提到去年禁止ico以来的成果,就是境内的ICO都没了,交易所也关了。里面还特别提到即便到国外进行ICO也是不行的,露头就打。
冯培:我想大家过去听过一句话,叫做打左灯往右拐。现实的环境就是这样的,区块链也应该是这样发展的。
陈智鹏:但我的建议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事情还是不要碰,也就是ICO不要进行,可以找机构和私募融资。
冯培: 是的,我认同陈博士的观点,我们尽量的不要违反政府的要求和规定,但是通向罗马的道路不止一条。
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问题5:那各位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陈智鹏:在不同国家虚拟货币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在中国,根据2013年五部委文件,虚拟货币被定位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个人可以合法持有和买卖。
在美国来说,由于各个部门有自己的算盘,希望归属自己部门范畴内管辖,所以定位各不一样,国内税务局(IRS)将虚拟货币视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财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而言,它认为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坊以外,绝大多数其他的虚拟货币都应该定位为证券,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虚拟货币是收其监管的商品。
欧洲一些国家,比如德国,将比特币看做以记账单位形式所表现的金融工具,类似于外币。
王君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是比较早的,特别是在网络游戏行业,例如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就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最早,在车库咖啡,我以为比特币就是一款网络游戏。
未来国家对各类型的“虚拟货币”的监管,中国是有经验的
未来国家对各类型的“虚拟货币”的监管,我国是有经验的。
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
所以,对“通证”、"代币"、“虚拟货币”各种概念,从属性上,未来可能统一为“网络虚拟财产”。
冯培:虚拟货币这个词本身存在问题,我建议还是用通证比较好,因为一谈到货币任何国家都害怕,因为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发行货币,几千年都如此,所以我们用通证这个词汇,它里面可能有一部分货币职能。
陈智鹏:也就是说随着通证经济的发展,通证的内涵外延不断扩展,政府对通证的理解也会加深,不同类型的通证会被政府界定为不同类型的事物的,商品、证券、资产都有可能。
未来法律可能会如何定义虚拟货币?
问题6:未来法律可能会如何定义虚拟货币?
陈智鹏:至于未来,别的国家我猜想不到,就中国而言,我想仍然是不可能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的,应该还是会沿用商品的属性,但是现在很多通证也属于虚拟货币这个大类,所以一些带有权益的通证可能会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
冯培:至于未来,通证的法律地位,我相信会得到立法机关认可的,因为它是通向未来新经济的必由之路,是制度创新的结果。
ITO、IMO、IEO等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是否在有意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问题7:我们知道ico被禁以后又衍生出了很多新的玩法,ITO、IMO、IEO等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是否在有意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陈智鹏:我不清楚ITO是不是Initial token Offering的意思。如果是这个意思,那ITO和ICO一样,只是换了个名称,都是不能进行的。通证可以发行,关键是不能对公众直接发行。核心其实是IPO里那个,Public,这个不能碰,不能直接对公众融资。
其他I*O的形式呢?是否有规避监管的嫌疑?
问题8:那其他I*O的形式呢?是否有规避监管的嫌疑?
陈智鹏:这的确都是变相规避监管的一种方法,核心在于I*O的过程中,是否直接对公众进行了融资,也就是说公众用btc或ETH换取了项目方的token。直接和公众是两个关键词。
什么样的通证会被界定为证券?目前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问题9:请问什么样的通证会被界定为证券?目前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陈智鹏:各个国家的界定都并不一致,甚至同个国家的不同部门的界定也不一样。如上个问题所说,美国的SEC认为大部分通证都属于证券,具体判断标准是豪威测试,符合豪威测试四条标准的对象就会被视为证券:
(1)是金钱(money)的投资;
(2)该投资期待利益(profits)的产生;
(3)该投资是针对特定事业(common enterprise)的;
(4)利益的产生源自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
在瑞士的话,将通证分为三类,支付通证、使用通证和资产通证,其中资产通证就会被认为是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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