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机构哪些业务应当去备案登记(区块链信息服务机构哪些业务应当去备案)
1.先说分析法律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
1.一、分析法律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实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实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 一般来说,区块链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区块链技术?什么是信息服务?谁是提供者(自然人或法人)?(1)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该法规的第二个定义是这样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和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这涉及四个要素:技术上的区块链,形式上的网站或APP,对象上的公众,内容上的信息服务。 (2)什么是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这个规定里没有定义。 我查了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区块链技术做出准确的定义。 因此,我参考《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对区块链的定义。它是这样说的:“区块链是将数据块按照时间顺序以有序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链式数据结构,是一种分布式账本,不能被密码学篡改和伪造。” 虽然这个定义没有法律效力,但我们可以提取区块链技术的一些特征。 比如:时序数据块、分布式账本、不可变、链式数据结构等。 也有人质疑,这个“规定”连什么是区块链技术都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我可以辩称我的技术不是区块链技术,不予备案。 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是,你要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不是区块链技术,这样比较安全。 (3)什么是信息服务?这里的关键是解决什么是信息?这个定义在法律上也是模糊的。 根据这一规定的语境,信息是相对于“数据”而言的,信息是人们可以阅读的内容。 而数据就是计算机读取的东西。 这种笼统的理解有法律依据吗?我也找了很多法律条文。 终于找到一个参考:2018年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标明信息来源,保证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以追踪” 这个规定也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 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息的形式是“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所以我们有理由将信息定义为“人类可读的内容”。 (4)区块链技术服务的泛化。再通俗点说,如果一个网站或APP或DAPP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向公众呈现可读内容,那么就属于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 如果在法律上讲法语有点困难。 我相信你能更好地理解这种对人类语言的总结。 (5)谁是区块链资讯服务提供者?《规定》第二条是这样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是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解读一下,是这样的:第一,如果你用区块链技术打开一个网站,APP,DAPP等向公众展示人类可读的信息。 你必须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第二,如果你没有打开这些网站、APP和DAPP,但是你为他们提供了技术服务,那么对不起,你也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这个范围很广,下面一个一个来讨论。 2.你想录下这次交流吗?没有归档。 因为,一方面现在国内没有交易所,都在海外。另一方面,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对数字资产交易所进行了规范。 因此,数字资产交易所不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符合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政策即可。 3.区块链的行业媒体,你要做这个备案吗?比如《黄金财经》,要不要备案?这个也不需要备案。 因为这些媒体,无论是网站还是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或APP,都不是基于区块链的技术或系统。 那岂不是这些媒体无人问津,无法无天?不是这样的。 早在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对网站进行了管理。 2016年《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对APP进行了规范。 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规范了所有的互联网安全行为。 因此,区块链媒体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4.数字资产钱包,要归档吗?是 无论是去中心化的钱包还是中心化的钱包,无论是热钱包还是冷钱包,他们实际上都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托管业务。 以热门钱包为例,它通常以APP的形式呈现,用户可以将代币汇至特定地址,或者接收他人转账的代币。钱包APP页面显示用户的代币类型和金额,当然页面上可能会有一些广告或者其他信息。 毫无疑问,关于某个代币的数量的信息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这个登记系统已经明确了钱包要备案。 5.公链该不该备案?去录音。 首先,公链是一种典型的区块链技术和系统,但它也取决于公链是否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如果一个公链上的Dapp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就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在此基础上,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的机构也应该纳入监管。 除非这个公链上的Dapp不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那这个公链可能就没用了吧?) 公链纳入备案范围。在注册制“基础设施提供者”的备案中,明确写了公链的备案要求。 6.你想提交6号文件吗?DAPP?比如EOS上那么多中国人玩的游戏DAPP。 你想记录下来吗?要看DAPP是否提供信息服务。如果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就应该纳入监管范围,比如这个DAPP玩游戏或者提供聊天服务。 但如果这个DAPP不传播相关信息,就不在监管范围内了(这个DAPP很少见吗?) 所以DAPP基本上是要备案的。 7.是7。IM业务(即时通讯)这种监管的范围?看看这个即时消息是否基于区块链技术。 如果只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技术的IM,则属于原《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监管范围,不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范围内。 但是,如果它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那么这个即时消息应该包括在这个监管和备案。 现在有一些即时消息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8.矿池该不该备案?我以前以为我的泳池不需要备案。 不幸的是,这个归档系统里写得很清楚——需要归档。 9.你想要区块链浏览器吗?是的,因为它是人们阅读区块链信息的重要工具。 该归档选项也在归档系统中定义。 10.技术提供商有哪些?在备案系统中,分为两类:区块链浏览器和其他。 这另一个是什么?不是很清楚。 11.总结一下:有三个层次的区块链企业需要备案——基础设施提供商、技术提供商和应用运营商。 (1)基础设施提供商:矿池、云矿、节点。 什么是节点?这个规律也不明确。 应该是提供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或簿记的计算机 备案所需信息包括其IP地址、设备位置和功能等。(2)技术提供者。 包括BAAS和其他技术提供商。 (3)应用操作员 包括区块链浏览器和钱包。